案情簡介:某貿易公司委派鄧某為公司采購部門負責人,由于公司印章加蓋審核程序過于繁瑣,鄧某為了方便工作私自刻制了采購部門的印章,但未報經公司批準。
隨后鄧某以公司名義,向一家電器公司賒購了價值12萬元的貨物,欠條寫明2個月內付清,并加蓋了鄧某私刻的采購部公章。到期后不見鄧某所在公司付款,電器公司工作人員遂要求貿易公司償還,但遭貿易公司的拒絕,理由是公司并沒有授權鄧某刻制采購部的公章,鄧某的行為屬無權代理,后果應由鄧某承擔。
那么,在電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職員私刻印章簽訂合同造成第三方的損失,難道公司就真的不用承擔責任嗎?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其必須承擔還款責任。雖然《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p>
但其第四十九條同樣指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奔葱袨槿藳]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并非必然無效,只要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也屬有效。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在善意且無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商業習慣、交易習慣,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
本案情形與之吻合:一方面,鄧某未經批準、授權,用私刻的印章進行交易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另一方面,電器屬于有理由相信鄧某有代理權。而采購部門與貿易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鄧某是公司委派的負責人,采購部代表著公司,且鄧某以公司名義與電器公司交易,否則,也就不必加蓋印章。更何況鄧某私刻印章的目的,也是出于“經營之需”。
為避免此類糾紛風險,企業印章如何管理呢?
用章程序過于繁瑣確實會引發擅自私蓋印章的行為,因此公司方面有必要在審核程序提高用章效率方面進行優化工作。思格特智能印章系統,通過手機APP結合智能印章硬件設備,實現實物印章在線、遠程的管理模式,印章動態隨時監管,用章申請線上完成,確保了用章規范與杜絕擅自私刻的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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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么多種顏色,我就喜歡黑色的,夠炫酷
這款操作簡單又安全的便攜式的超喜歡,給思格特個好評
智能印章真好用
拍照上傳,申請用印,這個步驟我喜歡,夠專業
首頁的紅色印章機好像照騙挺好看的,超有光澤,估計摸著也舒服,不粗糙,有沒有買過的小哥哥告訴我好不好用
有沒有人和我一樣覺得便攜式的很像個個飲水瓶